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新规解读与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中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条款(第9至13条)的深度解读、新旧规定对比、司法实践应用及典型案例分析
固定价合同价款调整规范(司法解释2第9条):详细讲解固定价合同的适用范围、价款调整的原则与例外情形,结合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则及司法实践案例解析实操要点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调整规范(司法解释2第10条):明确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合格工程的价款计算方式,对比各地既往司法指引与新规的统一规则
建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参照规范(司法解释2第11条):梳理合同无效后价款参照的范围与裁判理念,防范恶意抗辩的实操要点
建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确定规范(司法解释2第12条):分析折价补偿协议的性质、效力与独立性,结合司法观点解读争议解决路径
工程价款与审计财评的调整规范(司法解释2第13条):厘清审计、财评与合同价款的关系,明确合理期限认定、救济路径及合同约定的核心地位
体系化法律思维与实务建议:总结建工领域法律适用的体系化方法,引导当事人审慎订约、合规履约的实操指引
🧩 知识讲解结构
一、固定价合同价款调整规范(第9条)
核心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材料费、人工费等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新旧规定对比:
适用范围从固定总价扩大至固定价格(含固定单价)
删除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前提表述,调整请求与验收合格无直接关联
明确将"当事人另有约定"与"情势变更"并列作为例外情形
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要点:
民法典第533条要件: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指引: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涨跌超出商业风险范畴,可认定为重大变化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风险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无法预见、风险程度远超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防范控制、交易是否属于高风险高收益领域等
常见情形: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成本大幅上涨、建材价格短期内涨幅超5%-10%(参考国标清单计价规范),但需结合主体身份、合同约定等判断是否属于商业风险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生582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重庆建工作为资深建工企业,建材价格上涨属于其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即便涨幅超5%也不适用情势变更
实操建议:优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总包合同示范文本的13.8条(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及14条(合同价格调整)预留调整空间;主张情势变更时需从政策调整、市场异常变动等角度举证,同时结合09年最高院指导意见的考量因素强化说理
二、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调整规范(第10条)
核心规则: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予以确定
新旧规定对比:
精简了前置表述,将当事人请求启动调整的模式改为法院酌定调整的模式
调整了计价规范的表述顺序,将"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并列,增强了表述的清晰性
将"应当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弱化了强制性,增强了指导性
价款计算方式详解:需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全部工程价款与已完工部分价款,得出比例系数后乘以固定总价。例如:固定总价1亿元,按统一标准计算全部工程价款8000万元、已完工部分4000万元,比例系数为0.5,最终应付价款为5000万元
各地既往司法指引对比:北京高院2012年指导意见、江苏高院2018年指导意见均采用比例折算方式;山东高院2020年指导意见提及按工程量比例折算;江苏高院2010年指导意见提及按定额取费等方式,新规统一了比例折算的方法
典型案例:河南高院发布的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价款认定案例,裁判要旨提及按工程量比例折算,但文书实际表述为按价款比例折算,体现了实践中对比例方式的混淆;徐律师分享的供暖热源站合作协议纠纷案,法院认定为合作协议而非建工合同,未适用固定价结算,而是按定额鉴定结算,导致承包人损失
实操建议: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后的价款结算方式;协商不成时,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同一标准计算全部工程与已完工部分的价款,确保比例折算的公平性;若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三、建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参照规范(第11条)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中"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包括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新旧规定对比: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工程价款总金额"改为"工程价款金额",扩大了参照范围;将列举项后的"等内容"改为"等相关内容",增强了表述的开放性
裁判理念:即便合同无效,也应尽可能参照当事人的交易安排确定价款,既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恶意抗辩。例如,承包人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跳过质保金扣留、分批付款等约定,需全面参照合同的价款相关条款
实操建议:处理无效合同价款纠纷时,需全面梳理合同中与价款相关的所有约定,包括计价标准、支付节点、调整规则等;若对方提出恶意抗辩,需明确指出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应参照全部交易安排,而非仅孤立的价款金额
四、建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确定规范(第12条)
核心规则:建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等瑕疵的,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参与达成协议的,参照适用该规定
新旧规定对比: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承包人应得的"修饰语,避免预设承包人的应然地位
法律性质溯源:折价补偿协议的效力可回溯至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清算规则),而非将无效合同拟制为有效
争议焦点:折价补偿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部分观点认为协议具有独立性,属于当事人就无效后果达成的新合议,可排除造价鉴定(参照建工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诉讼前达成结算协议的,诉讼中申请鉴定不予准许)
部分观点认为协议依附于原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93条参照协议约定结算
主流实践倾向于认可协议的效力独立性,即原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折价补偿协议无效,但若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仍可被撤销
延伸思考:若折价补偿协议约定了独立的争议解决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遵照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或争议解决方式
实操建议:合同无效后,优先与对方协商达成折价补偿协议,明确价款金额与支付方式,避免冗长的鉴定程序;协议中可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后续维权的便利性
五、工程价款与审计财评的调整规范(第13条)
核心规则:
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且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合理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由人民法院结合工程复杂程度、规模、造价金额等确定,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当事人未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请求以该结果确定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自愿请求的,法院可结合案件情况予以考虑
新旧规定对比:
精简了表述,删除了"当事人履行情况"的考量,回归合同约定的核心地位
增加了第二款关于合理期限的明确规定,解决了久拖不审的问题
明确排除了发包人在无约定情况下的审计结果请求权,但未排除承包人的自愿请求
审计与财评的性质: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财评是财政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二者均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约定,不能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合理期限认定要点:
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期限可超过一年
无约定的,法院结合工程情况酌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指结果意义上的完整提交,若因承包人提交文件不完整导致审计延迟,不属于"非因承包人原因"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民事判决书,认定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主张以审计结果确定价款不予支持;徐律师分享的湛江Epc合同案,合同仅约定"符合财政和审计要求",法院未支持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
实操建议:合同中若约定以审计或财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需明确约定审计的合理期限及逾期后的处理方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需确保完整,并留存提交凭证;若审计久拖不决,可依据新规申请司法鉴定
六、体系化法律思维与实务建议
体系化思考:建工领域法律适用需以民法典为核心,兼顾总则编(合同无效清算)、合同编通则(情势变更)、分则建工合同章、承揽合同章,甚至参照买卖合同规范(如分期付款加速到期)
订约与履约指引:引导当事人审慎订约,提前约定价格调整、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无效后的补偿等条款;履约过程中留存完整的文件凭证,如竣工结算文件提交记录、审计沟通记录等
争议解决策略:处理价款纠纷时,需结合新规、既往司法指引、典型案例进行体系化说理,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冗长的诉讼与鉴定程序
💬 课堂互动与讨论
互动环节学员提出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按工程量比例与价款比例折算的差异问题,徐律师解释两种方式可能导致的结果差异,强调新规明确采用价款比例折算的方式
学员提出折价补偿协议与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冲突的问题,徐律师结合司法实践分析,认为若协议有独立约定,通常会优先适用协议约定
学员提出审计合理期限起算点的问题,徐律师解释需以承包人完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为起算点,若因承包人文件不完整导致延迟,需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 延伸任务/课后作业
结合本次课程内容,梳理自己承办的建工案件中涉及固定价调整、合同解除后结算、合同无效补偿、审计财评相关的问题,对照新规评估现有办案思路的合理性
研究建设工程总包合同示范文本中与价款调整、结算相关的条款,起草一份针对固定价合同的补充协议模板,明确价格调整、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
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在地区高院发布的建工司法解释2相关典型案例,总结裁判规则与实操要点ji
以上根据李建伟教授商法工作室课程演讲稿整理和汇总而成,意在传播知识和分享。